特殊人员的工伤问题应如何处理?一文看懂!
《工伤保险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职工或者雇工。
下面带大家了解一下:
01 非法用工的工伤处理
根据《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
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 ,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据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社部令第9号)对此类情况涉及待遇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02 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伤处理
根据《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级至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03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处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规定:
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但要注意,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一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和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一条规定: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 ,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