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各科室、办事处,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作用,降低二手住房交易成本,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二手住房交易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23〕9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开展二手住房“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

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带押过户”的二手住房时,可以申请“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

“带押过户”是指在申请办理已抵押不动产登记时,无需提前归还原贷款、注销抵押登记,即可完成过户、再次抵押和发放新贷款等手续,实现不动产登记和抵押贷款的有效衔接。

二、“带押过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条件

(一)受让方符合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二)转让方在本市办理了用于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含纯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和组合贷款),且该笔贷款尚未结清、当前无逾期;

(三)交易的房屋已办妥抵押登记,且权属明晰,无查封、保全、诉讼、设定居住权等权利受限的情形,能够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和顺位抵押登记;

(四)交易的房屋已设定贷款的抵押权债权余额小于房屋的交易价格;

(五)取得转让方原贷款银行(以下简称“转让方贷款银行”)书面同意;

(六)承办二手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已开立用于办理“带押过户”的监管账户。

(七)交易双方同意将受让方购房首期款、贷款资金划入监管账户(当申请的贷款金额大于原贷款余额时可根据交易双方意愿,约定首付款是否存入监管账户),并承诺优先用于偿还转让方原个人住房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带押过户”贷款办理程序

(一)贷款申请及审批

1.转让方原住房贷款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1)受让方向“委托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或组合贷款,通过审批;

(2)转让方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前还款,向“转让方贷款银行”申请“带押过户”,通过审批。

2.转让方原住房贷款为组合贷款或商业贷款的:

(1)受让方向“委托银行”申请住房公积金或组合贷款,通过审批;

(2)转让方向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向“转让方贷款银行”申请商业贷款提前还款,通过审批;

(3)转让方向“转让方贷款银行”申请“带押过户”,通过审批。

(二)产权过户及抵押权登记

买卖双方及“委托银行”签订《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二手房“带押过户”个人住房贷款三方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同时持“转让方贷款银行”“带押过户”审批结果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带押过户”转移登记和新抵押权首次登记手续。

(三)受让方贷款发放

“委托银行”取得抵押权他项权证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中心将公积金贷款发放至“委托银行”监管账户,并对转让方原公积金贷款停止计息;申请“组合贷款”的,“委托银行”将商业贷款同时划入监管账户。

(四)转让方贷款结付

贷款发放后1个工作日内,“委托银行”依据“协议书”从监管账户将资金依次划入转让方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商业贷款账户、转让方个人收款账户。公积金中心及“转让方贷款银行”结清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并出具贷款结清证明。

(五)转让方原抵押权注销登记

原贷款结清后,“转让方贷款银行”、“受托银行”及时协助转让方办妥原贷款抵押权注销登记。

四、工作要求

(一)“委托银行”开立用于接收“带押过户”贷款资金的账户不存在被冻结、查封等限制使用的风险;

(二)“委托银行”受理贷款时,应加强对二手房交易真实性、有效性和交易背景的审核,防止虚假交易骗贷行为。受理贷款后,应认真查询交易住房的状态,核实交易住房是否存在纠纷、被查封等情况,防范资金被挪用、冻结的风险;

(三)“委托银行”、“转让方贷款银行”在办理过程中应严格监控二手房交易各个环节,密切跟踪交易住房过户、抵押权登记变更、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原贷款提前还款等环节的业务处理进度,确保在规定时限内办结业务。

五、本通知自2024年6月12日开始执行,未尽事宜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及文件执行。

六、本通知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带押过户”三方协议书.docx

| 发布时间:2024.06.17    来源: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查看次数: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