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部规2024-37
湛公积金委〔2024〕5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户、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
现将《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12月17日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偿还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贷后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的商业贷款。
商转公贷款包括纯商业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及纯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贷款且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
第五条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须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除需满足我市当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商业贷款已正常还款不少于12个月;
(二)商业贷款最近5年逾期累计不超过6期,连续不超过3期,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三)用于商转公贷款抵押的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除原商业贷款对应抵押登记外,未设立其他担保物权、居住权,且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第六条商转公贷款额度按照《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23〕9号)相关规定执行,且不得超过申请当月商贷余额扣除3个月应还本金后的余额。借款人及配偶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商贷本金的金额部分不能转为公积金贷款。
第七条商转公贷款期限按照《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湛公积金委〔2023〕9号)相关规定执行,且不超过原商业贷款剩余年限。
第八条商转公贷款的利率及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除需提交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资料外,还应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一)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商业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凭证;
(三)商业贷款还款记录、还款计划;
(四)商业银行出具的提前结清贷款同意书。
第十条 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一)借款人向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网点提出商转公贷款申请,填写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资料;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网点对借款人及配偶的贷款申请实行面谈、面签制度,经审查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公积金中心完成贷款审核、审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经批准的商转公贷款,公积金中心签发《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审批通知书》,由业务承办银行与借款人签订《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并到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手续;
(四)贷款发放。取得抵押权他项权证后,公积金中心将贷款发放至业务承办银行过渡账户用于偿还原商业贷款;
(五)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商转公贷款发放成功后,业务承办银行会同借款人及时完成原商业贷款抵押登记注销。
第十一条申请商转公贷款采用抵押担保方式。贷款申请人与原商业贷款银行协商一致后,可选择以下任意一种方式办理商转公贷款:
顺位抵押模式
在原所购住房抵押登记不注销的基础上,办理顺位抵押,顺位抵押金额不得低于公积金贷款金额。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发放商转公贷款,银行办理原商业贷款注销抵押。
自筹资金质押+抵押模式
申请人以不低于原商业贷款余额的资金作为质押,银行注销原商业贷款抵押后办理商转公贷款抵押登记,公积金中心审批后发放商转公贷款。
第十二条商转公贷款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动态管理机制,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3个月高于85%(含)时,公积金中心将暂停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已受理的,继续办结;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连续3个月低于85%时,公积金中心将重新受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当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高于85%时,公积金中心提前发布将暂停商转公贷款提示通知,并及时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其他公开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承办商转公贷款业务的银行应当为原商业贷款银行,且该银行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委托银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4年。
关于《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解读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政策发布时间:2024-12-19
政策原文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贷后管理等活动。
一、政策调整的目的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偿还压力,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二、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
三、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已通过我中心法制审核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按规定于2024年10月23日至11月22日在我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24年10月23日,我中心发函向市直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均无修改意见。2024年11月15日邀请我市5名立法及重大行政决策咨询领域的专家举行专家论会,与会专家均认为《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在制定上合法、合理,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各类风险可控,建议按规定程序上报。于2024年11月26日经我中心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并发函向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征求意见,各委员一致通过;2024年12月3日报请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市司法局(湛司函[2024]212号文)同意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名义发布,发布编号为:“湛部规2024—37”。
四、主要内容说明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减轻缴存职工家庭购买自住住房贷款的偿还压力,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公积金资金流动性风险预警和管理的指导意见》《湛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贷后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是指已办理商业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向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符合转贷条件的商业贷款本金余额转成公积金贷款。
本办法所称商业贷款,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购买自住住房时,以其所购买的产权住房为抵押向银行申请的商业贷款。
商转公贷款包括纯商业贷款转为纯公积金贷款及纯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不能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贷款且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符合商转公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商转公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