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地税公布支持灾后重建13条税收扶持政策措施

今年第22号超强台风“彩虹”正面袭击我市,对我市产生严重影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全面贯彻落实好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市抗击超强台风“彩虹”救灾复产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支持灾后复产工作,确保灾后重建复产工作顺利开展,市地税局及时将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有关支持灾后重建复产工作的优惠政策措施进行梳理归集,形成了13条支持灾后重建复产工作的税收扶持政策措施,现把政策措施及操作指引发布如下:

一、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个人所得税的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其中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报县(市、区)地税局审批减征;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地级市地税局审批减征。

办理程序

1、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在受灾后应及时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到现场核查,并提供有关损失的资料。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

2、报送资料如下:

⑴《减免地方税费申请审批表》一式一份;

⑵申请报告;

⑶身份证复印件;

⑷营业执照复印件;

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⑹现场核查资料及损毁报告;

⑺保险及理赔清单复印件;

⑻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向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抗击自然灾害发生的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税前扣除即可,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取得的合法的捐赠票据应留存备查。

三、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由企业自行申报,按规定减除保险赔款后,可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办理程序

1、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在受灾后应及时报请主管税务机关到现场核查,并提供有关损失的资料,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

2、纳税人需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申请扣除该笔损失时,应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报送如下专项申报资料:

⑴申请报告;

⑵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表;

⑶现场核查资料及损毁报告;

⑷营业执照复印件;

⑸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⑹已办理保险的提供保险及理赔清单复印件;

⑺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四、对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优惠:1、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2、因停产、停业、歇业、办理注销等原因而导致房产闲置,造成纳税确有困难的;3、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出现较大亏损的,或支付给职工的平均工资不高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房产税减免由县(市、区)级地税局审批。

办理程序

所需资料(纳税人对提供的申请资料需加盖公章,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⑴书面申请报告;

⑵减免税申请核准(审批)表;

⑶企业声明(内容为:“我单位本次减免税申请所填报数据、提供资料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如不属实,愿负法律责任”);

⑷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⑸房产证复印件或取得房产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

⑹申请年度上两年的审计报告或会计报表;

⑺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而申请减免的,应同时提交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据材料;如:县(市、区)级或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新闻报道或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保险单据等。

⑻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其他资料。

五、对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给予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2、因破产、停产(业)等原因而导致土地闲置,纳税确有困难的。3、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亏损,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纳税确有困难的。3、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发生严重亏损(严重亏损是指年度亏损额超过年度收入总额的10%(含),下同),纳税确有困难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县(市、区)级地税局审批,减免税额在3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地税局审批。

办理程序

所需资料(纳税人对提供的申请资料需加盖公章,并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一致”的字样,并加盖单位公章。):

⑴书面申请报告;

⑵减免税申请核准(审批)表;

⑶企业声明(内容为:“我单位本次减免税申请所填报数据、提供资料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如不属实,愿负法律责任”);

⑷税务登记证副本、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⑸土地使用证复印件或取得土地使用权属的相关证明材料;

⑹申请年度上两年的审计报告或会计报表;

⑺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是指经政府气象、地震、公安、消防等部门发布或认定,确有发此类灾害,并经保险公司等有权部门评估,确实存在重大损失的。申请时应提供受灾证据、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纳税人遭受不可抗力的资料证明。原则上,纳税人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发生重大损失的当年度内可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遭受损失特别重大的,可自发生重大损失的本年度起三年内分别提出申请。

破产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申请破产,并进入破产程序;所称的停产(业),是指停产(业)一年以上。申请时凭相关部门(如工商部门)证明或供电、供水部门用电、用水记录,同时提供土地使用情况说明,如土地已用于出租、抵押等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土地闲置情形。

⑻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其他资料。

六、对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上报市地税局审批,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本年度资源税。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⑴减免税申请报告(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纳税情况以及要求减税、免税的原因和理由);

⑵《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⑶营业执照复印件;

⑷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⑸财务报表;

⑹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材料,保险公司的理赔证明、所属期的气象资料证明或其它能够有力说明纳税人困难或受灾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⑺灾害影像资料;

⑻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其他资料。

七、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办理程序

纳税人应提供如下资料:

⑴《契税减免申请表》;

⑵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个人身份证;

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⑷原房地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⑸提供有关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资料。已办理保险的,应提供有关保险及赔偿清单;

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八、对个人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营业税。对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营业额不超过30000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办理程序

未达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需正常申报,可按季、半年或年进行纳税申报。

九、遭受自然灾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恢复生产经营的,可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备案,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期间纳税人未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律不征收相关税费。

办理程序

如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因灾害无法经营,需要停业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暂停营业和办理涉税事项的登记。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如下:

⑴《停业登记报告书》;

⑵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⑶《发票领购簿》(领购地税发票的业户提供);

⑷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纳税人持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

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遭受自然灾害,生产经营困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如实调整其税收定额,减轻税收负担。

办理程序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因灾害生产经营困难的,接到《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之日起10日内,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调整其税收定额,并提供以下资料:

⑴重新填报《双定户经营情况申报(调查)核定表》;

⑵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

十一、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办理程序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⑴申请报告;

⑵《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⑶纳税人开立的所有银行帐户的清单;

⑷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⑸当期末银行对帐单、应付职工工资的总帐及明细帐、列支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费用帐、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报告;

⑹当期现金流量表(对于年度税款的延期缴纳,还需报送上一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⑺灾情报告或事故证明。

十二、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纳税资料、报表、数据丢失、损毁,无法按照法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办理程序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⑵《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⑶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证明。

十三、现行税法规定的其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办理程序

按现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办理。

附:全市地税系统支持灾后重建税收政策措施咨询电话

序号

电话号码

接听时间(工作日)

责任部门

1

759-12366

上午8:30-11:30
  下午2:30-5:30

湛江市地税局

2

0759-3227021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赤坎区地税局

3

0759-2269931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霞山区地税局

4

0759-3960866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坡头区地税局

5

0759-3308860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麻章区地税局

6

0759-3378630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开发区地税局

7

0759-2965560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00

东海岛地税局

8

0759-4801551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徐闻县地税局

9

0759-8895014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雷州市地税局

10

0759-7741415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遂溪县地税局

11

0759-6670032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廉江市地税局

12

0759-5561852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30

吴川市地税局

| 发布时间:2015.10.09    来源:碧海银沙    查看次数:6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