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出台扶持受灾企业复产办法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复产办法的通知

湛府办〔2015〕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湛江市扶持受灾企业复产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0月12日                             

湛江市扶持受灾企业复产办法

2015年第22号强台风“彩虹”正面袭击我市,给我市企业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为帮助企业尽快恢复生产,将灾害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确保我市工业经济的良好发展势头,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财政及专项资金扶持力度

(一)市财政统筹安排企业复产首期贴息资金1亿元,支持工商企业救灾复产。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研究出台具体贴息办法。

(二)支持受灾企业优先申报新一轮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被列入本次台风“彩虹”重创的复产重点帮扶企业,按照省新一轮技术改造分配我市的专项资金给予优先申报扶持。

(三)列入本次台风“彩虹”重创的复产重点帮扶企业,优先申报2015年市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结合技术改造恢复生产给予优先扶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抓紧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四)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要主动向上级部门报告灾情,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对口资金支持。资金到位后,抓紧按照使用用途,及时制订拨付方案,尽早发放到位。

二、加大政银企协调,切实解决企业复产资金需求和加快财产理赔

(五)各金融机构要全力主动争取国家总行和省行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增加放贷规模,加快放贷速度,降低贷款利息,坚持按照最低利率发放贷款。延缓企业还贷,企业银行贷款在受灾期间到期的,一律延期半年还款。由市政府金融局会同人行湛江市中心支行、中国银监会湛江监管分局协调各商业银行抓紧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六)支持受灾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发挥政银企互保资金的作用,加大对纳入“重点民营企业池”救灾复产企业的融资扶持;加快启动政策性再担保公司运作,为受灾企业融资增信。

(七)各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快企业财产理赔速度,开通企业保险理赔“绿色通道”,按照中国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对强台风“彩虹”的理赔工作方案和要求,调动省级公司人力、财力,特事特办,加快理赔进度,提高预赔和理赔比例。由市政府金融局协调各商业保险机构抓紧出台具体实施办法。

三、加大税收扶持力度

(八)企业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按规定减除保险赔款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扣除,直接减轻或免除企业所得税额。

(九)因遭受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其所得可在扣除保险赔偿部分之后,视其受灾程度,酌情对当期或在受灾后半年、一年内,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十)纳税人向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用于抗击自然灾害发生的支出,可凭捐赠票据,企业(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自行税前扣除即可,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个人捐赠未超过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一)因遭受自然灾害,个体工商户按期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未达到500元的,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对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30000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的,可按季、半年或年进行纳税申报。

(十二)因不可抗力,如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意外社会现象,导致纳税人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十三)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四)对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上报市地税局审批,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本年度资源税。

(十五)对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十六)遭受自然灾害,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难以恢复生产经营的,可向税务机关办理停业备案,税务机关及时办理停业手续。停业期间纳税人未发生纳税义务的,一律不征收相关税费。

(十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因遭受自然灾害、生产经营困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如实调整其税收定额,减轻税收负担;停业的,免征停业期间的增值税。

(十八)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十九)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而造成纳税资料、报表、数据丢失、损毁,无法按照法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二十)纳税人在灾后申请办理各种涉税优惠业务,均可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备齐有关材料,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机关一律要采取绿色通道一站式办理。

(二十一)现行税法规定的其他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全面提高受灾企业服务水平

(二十二)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全身心投入救灾复产,践行“三严三实”,全心全意服务企业。市强台风“彩虹”灾后救灾复产指挥部及下设的16个专责小组要提高服务水平,尤其是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政府金融局牵头负责的企业服务组要全力做好受灾企业复产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迅速下基层,下工地,下企业,进一步了解情况,解决企业复产困难,提升“三服务”能力。

| 发布时间:2015.10.13    来源:碧海银沙    查看次数:6403